销售非法改装“电鸡”罚3万元!广州这些“电鸡”店被曝光
南方网 2025-11-26 15:47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涉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11月25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一批案例,涉及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蓄电池等核心配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棠景钊记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曾将8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给消费者。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79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593.2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日鑫电动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在售。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9497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18994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黄埔区洁莲自行车店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交警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承认对涉事已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等核心配件实施了加装、改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汇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合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飞腾电动自行车(广州)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州市交警部门移送材料,通报越秀区中山一路的飞腾电动自行车(广州)有限公司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5台电动自行车售卖给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广州市荔湾区郑记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台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在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海忠信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根据上级通报,南沙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存在销售未带电池且电池仓过大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12台电动自行车、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名川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实施非法改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涟南电动车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先后2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审批自行采购零配件组装电动自行车,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嘉嘉助动自行车店(个体工商户)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物车相关部件与合格证标示不一致,有外设蓄电池托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关键词:行政处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蓄电池
祖欢 小编
2025-11-26 15: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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